【安监意见】2015—全县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2015—2016年全县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2015—全县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2015—2016年全县煤矿
关闭工作实施意见
按照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4〕4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510号)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煤炭产业资源结构,扎实推进煤炭落后产能淘汰步伐,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2015—2016年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渝府办〔2014〕43号文件要求,并由煤矿企业主动申请,2015—2016年全县永久性关闭煤矿3个:即2015年关闭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青木村煤矿(扩建矿井)、2016年关闭武隆县贵鑫煤炭有限公司煤炭洞煤矿(生产矿井)、武隆县诚信煤炭有限公司水井湾煤矿(生产矿井)。
二、关闭类型
(一)渝府办〔2014〕43号文件明确关闭矿井的类型。一是2015年年底前未完成整合技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二是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三是9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四是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五是存在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六是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有保护层可采而未采取保护层开采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没有保护层可采、又没有采取区域性防治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七是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八是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九是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十是资源已枯竭的煤矿。十一是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十二是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
(二)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丰瑞煤矿不纳入本次关闭。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丰瑞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能力6万吨/年。按照渝府办〔2014〕43号文件要求,该矿属于 2015—2016年关闭矿井。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经市煤管局同意,该矿井不列入2015—2016年关闭范畴。县安监局要牵头组织制定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严格加强安全监管。在采矿权有效期内要严格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管理规定和煤矿业主提出的书面申请、承诺执行,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扩能和增划资源。采矿权使用年限到期后不再延续并由煤矿自行实施永久性关闭。
三、关闭标准
(一)有关颁证部门依法注销已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火工用品供应,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三)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四)拆除井上、井下所有设施设备,永久封闭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五)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清算发放职工工资等费用,涉及煤矿的各类不稳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对关闭矿井要建立关井档案,将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关闭通知书、照片和关闭工作实施记录等进行立卷归档。
(七)达到煤炭关闭验收标准。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助标准
1. 以下情形被关闭的煤矿不给予资金补助。一是因资源枯竭关闭的煤矿。二是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事故而关闭的煤矿。三是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经公告后仍擅自组织生产,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四是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
2. 2015—2016年经引导自愿申请关闭的煤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同时不再执行《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武隆府发〔2009〕94号)文件有关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一是生产矿井。⑴基本补助300万元。⑵规模补助30万元/万吨(以原生产许可证或已核定公告生产能力为准,下同)。⑶安全质量标准化(以上年度考核验收文件为准,下同)补助,一级补助100万元,二级补助8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二是扩建矿井。⑴基本补助300万元。⑵原生产规模补助30万元/万吨。⑶扩建部分生产规模补助10万元/万吨(以下达建设开工令为准,未开工建设不予补助)。⑷安全质量标准化补助,一级补助100万元,二级补助8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三是新建矿井。⑴基本补助200万元。⑵规模补助10万元/万吨(以下达建设开工令为准,未开工建设不予补助)。四是突出矿井。⑴基本补助300万元。⑵规模补助30万元/万吨。⑶防突设施补助100万元/矿。⑷安全质量标准化补助,一级补助100万元,二级补助80万元,三级补助50万元。五是其他奖励政策。原计划在2017年关闭的矿井,因全市统一要求提前在2016年完成关闭,县政府决定按生产规模10万元/万吨标准增加补助。因其他原因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关闭的煤矿,其奖励补助政策另行规定。
(二)资金来源
全县煤矿关闭补助资金来源为市级和县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渝财企〔2014〕510号文件要求,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县上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一筹集解决。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和确定关闭矿井。召开煤矿关闭工作动员会议,组建关闭工作机构,学习和传达渝府办〔2014〕43号文件精神。相关部门对全县煤矿进行调查摸底,并本着“积极引导、稳步推进”原则,动员煤矿企业主动申请关闭。
(二)公告关闭名单。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告关闭煤矿企业名单。
(三)注销证照。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分别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四)实施矿井关闭。由县煤矿关闭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纳入关闭的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实施矿井关闭,并处理好各类遗留问题。
(五)组织验收。由县煤矿关闭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关闭煤矿的关闭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到现场复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武隆县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信访办、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县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煤矿关闭办)于县安监局,具体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县煤矿关闭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煤矿关闭工作。
县煤矿关闭办负责做好全县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编制年度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煤矿关闭工作的推进情况,督促关闭煤矿职工安置、资金清算、各类遗留问题处置等;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县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煤矿涉及上访人员的接访和政策解释工作,督促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做好社会秩序稳定。
县总工会负责对关闭煤矿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煤矿企业依法安置职工,积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煤矿的火工用品和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工作秩序,切实加强对不稳定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重点牵头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做好群体性事件防控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将煤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范畴,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在煤矿关闭工作中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司法局负责关闭煤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市场管理;认真做好煤矿关闭中涉及的人民调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和兑付关闭煤矿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关闭煤矿企业妥善安置职工,指导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督促企业清理兑付职工工资,清理收缴职工社会保险、职业健康费用等。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协助煤矿落实剩余采矿权价款的退还等。
县水务局负责煤矿实施关闭后涉及影响水资源利用的调查、论证;妥善解决好周边居民饮用水问题。
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煤矿关闭工作,按照程序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关闭煤矿在实施关闭前或关闭期间的安全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落实煤矿企业在实施关闭后有关税收计划、任务的注销或变更。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
县供电公司负责停止对关闭煤矿供电,拆除供电设施;及时纠正向非法煤矿的供电行为。
(二)严厉打非治违,加强安全监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始终保持煤矿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查处煤矿关闭期间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公告关闭后继续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煤矿关闭工作。要积极发展替代产业,在征地、融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稳定风险评估,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千方百计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在关闭工作开展期间,县煤矿关闭办要切实加强对关闭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关闭任务。
(四)严格关闭标准,强化举报奖励。要严格按照公告的关闭煤矿名单和煤矿关闭验收标准实施煤矿关闭工作,严禁偷梁换柱、弄虚作假,坚决防止明关暗开、假关闭真生产等违法行为发生。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煤矿关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
推荐访问:全县 实施意见 煤矿 【安监意见】2015—全县煤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