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27范文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组织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 来源:网友投稿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落实生态立市战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惩戒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意识,根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辽委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组织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组织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生态立市战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惩戒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意识,根据《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辽委办发〔201652号)、《辽宁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辽委办发〔201656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综合区分责任担当和失职渎职的情形,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的(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市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由于非客观因素造成的两项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

(二)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三)超过国家和省、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区域限批,影响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对招商引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一年内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区域限批2次以上的;

(四)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五)违反生态环境规划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及产业园区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及林地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海岸带规划、青山林地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因监管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海岸带、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事件的;

(九)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十)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者水、大气、土壤等专项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任务的;

(十一)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本地区年度生态市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

(十二)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其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省市总体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职,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截留、挪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处置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有关规定及预案要求组建抢险救灾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装备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抢险救灾不力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生态环境规划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特大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施工、登记注册、生产(使用)许可的;

(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或者在信息报告、通报、公开时弄虚作假,导致延误事故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移送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因损害生态环境被追究责任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十条在责任追究时,有下列情况的,可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轻处分:

(一)在决策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到位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发生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在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法履职尽责的;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的部署安排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的;

(三)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抵制或者如实反映了情况,提出了反对意见,且本人无权改变其结果的;

(四)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件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免责和减轻处分的情形。

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以视情况免于责任追究;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可以视情况减轻处分。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 1年内不得安排同级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四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责。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细则规定追责情形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视听证据、鉴定结论等;

(二)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与所调查问题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讲话、批示、纪要等;

(三)其他可以证明应当追究责任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提出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的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县级以上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理建议后,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第十九条对涉及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可以牵头成立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联合调查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可以直接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方式实行,并应当相互配合。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机关领导批准,可酌情延长调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陈述和申辩,采纳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人员与受到责任追究(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受到责任追究(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申请有关工作人员回避;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领导机关决定; 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机关可提请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对象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责任追究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三十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决定书》由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草拟。《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责任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作出停职检查决定的,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对不接受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继续申诉的,上一级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为最终裁定机关。

第三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上述规定不适用给予免职问责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当公开。对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造成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负责公开;对在社会造成影响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在不违反党政机关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决定实行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第三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生态环境 实施办法 责任追究 【组织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热门文章

市场监管局干部教育培训方案

市场监管局2022年干部教育培训方案发布时间:2022-05-2416:15:17阅读数:0市场监管局2022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方案平凡的人听从命运,只有强者才是自己的主宰。下面是维湃范文网小编为您推

2022年教师新课程教学总结经典范本三篇(全文)

教师新课程教学总结经典范文三篇发布时间:2022-05-1909:57:27阅读数:0教师新课程教学总结经典范文三篇教师不仅要不断地更新学科知识,还要不断拓宽自己的基础知识,特别是在教育理论知识方面要

银行业工作总结范本大全经典合集(精选文档)

银行业工作总结范文大全经典发布时间:2022-05-1911:19:00阅读数:1银行业工作总结范文大全经典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本着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我自觉加强学习,虚心求教释

2022年五一劳动教育周活动总结经典优秀范本五篇

2022五一劳动教育周活动总结经典优秀范文五篇发布时间:2022-05-1911:48:34阅读数:22022五一劳动教育周活动总结经典优秀范文五篇通过这次“五一国际劳动节”主题活动的开展,让幼儿受益

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表态发言范本【完整版】

2022年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表态发言范文发布时间:2022-05-1910:16:04阅读数:12022年国企党委书记任职表态发言范文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四个关系,持之以恒围绕

生而逢盛世青年当有为作文优秀范本6篇【完整版】

生而逢盛世青年当有为作文精选优秀范文6篇发布时间:2022-05-1808:48:38阅读数:1生而逢盛世青年当有为作文精选优秀范文6篇新时代,新作为。对于青年来说,只要有一颗赤子之心、有一腔报国热血

新冠疫苗接种主题征文简短五篇(2022年)

2022新冠疫苗接种主题征文简短五篇发布时间:2022-05-1814:21:58阅读数:22022新冠疫苗接种主题征文简短五篇什么是理想,革命事业就是理想;什么是幸福,为人民服务就是幸福。下面是维湃

共青团建团100周年主题演讲稿实用范本6篇【完整版】

共青团建团100周年主题演讲稿实用范文6篇发布时间:2022-05-1811:42:29阅读数:1共青团建团100周年主题演讲稿实用范文6篇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这一性质决定了团员必须

百年青年团,奋斗正当时作文优选三篇(精选文档)

2022百年青年团,奋斗正当时作文优选三篇发布时间:2022-05-1908:59:07阅读数:12022百年青年团,奋斗正当时作文优选三篇100年来,中国共青团始终坚守理想信念,为了一个美好的理想而

2022年度中秋节小学生征文经典范本6篇

2022年中秋节小学生征文经典范文6篇发布时间:2022-05-1813:58:42阅读数:22022年中秋节小学生征文经典范文6篇生活让我们觉得美好,也许是因为有一些节日让人感到温暖或担忧。然而,这

基层“一肩挑”带头人队伍建设调研报告(精选文档)

精选基层“一肩挑”带头人队伍建设调研报告发布时间:2022-05-1810:58:12阅读数:4精选基层“一肩挑”带头人队伍建设调研报告个别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

2022年关于民族团结活动实施方案最新范本两篇

关于民族团结活动实施方案最新范文两篇发布时间:2022-05-1912:08:16阅读数:2关于民族团结活动实施方案最新范文两篇认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每年9月份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