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柳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7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柳州市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柳城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2017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责任制度》、《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和《柳州市2017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提高执法效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不低于90%,制止率达到100%。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率不低于95%,按规定时间结案率不低于90%以上。
二、职责分工
局机关直属各部门以及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严格按照《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柳国土字〔2014〕12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柳城县国土资源局“四所合一”改革职权委托书》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巡查工作目标任务。
三、巡查基本要求
(一)巡查重点和巡查频率
1. 制定巡查计划,明确重点巡查区域
(1)巡查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包括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
局机关直属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季度巡查计划,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制定月工作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巡查率频、巡查人员和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等,并定期实施全面巡查,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
(2)局机关直属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将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城市和村镇周边及城乡结合部、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范围、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矿区及周边、输油气管道毗邻区、尾矿库、其他土地与矿产违法案件多发频发区域。重点巡查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巡查计划中予以调整。
2. 巡查频率
根据每季度和每月工作计划,对于全面的巡查区域,应每周开展一次巡查;对于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应不定期开展两次重点巡查,跟踪了解重点与全面巡查区内土地利用、矿产勘查开发和管理情况,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报告,对本辖区的巡查尽可能做到不留死角。
(二)巡查内容要求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台帐要求
巡查责任人要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纪录。巡查台账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包括现场照片)、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在内的基本内容。
(四)巡查的程序要求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已配有的巡查装备;
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坐标、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现场处置。对确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必须按照制止的具体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及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并向执法大队和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报告;
5.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局本级各部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在当天必须将巡查情况如实填入巡查记录台帐本。
(五)制止的具体要求
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发放法律告诫书,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适时跟踪检查。
如现场不能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报告,各部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情况说明,确认是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如书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将违法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及函告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各部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属于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和取缔;对涉嫌违法建设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迅速报告当地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查处。同时将违法情况函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建设、规划执法部门)、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报告类别和具体要求
巡查报告分为零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即零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巡查周报、月报、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将每周巡查发现违法情况(报告和统计表,下同)上报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大队应将每月巡查发现违法情况上报市监察支队。同时将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及查处、打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按月报、季度报告及年报定期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违法形势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月报及巡查数据统计报要在每月26日前报送当月的巡查情况,季度报告要在下一季度首月的2日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年报应在12月25日前报送。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发现或各类形式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专题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局,并将情况抄送有关部门。专项报告内容包括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制止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对于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日立即报告。如情况紧急的,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口头报告,但必须在3日内上报书面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经本级国土部门(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四、保障措施
(一)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重视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巡查力量,尽力解决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执法装备。
(三)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要主动协调公安等部门,针对巡查人员开展巡查依法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暴力阻碍或打击报复,请求公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并及时予以处置,以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督促检查
为督促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巡查履行职责,确保巡查工作方案落到实处,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对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进行一次督察指导,随机抽查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置情况,以此验证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巡查工作发现率、履责到位率,从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并形成季度检查书面材料予以通报。
执法监察大队要对辖区内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开展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指出发现的问题,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六、实行考核机制
为扭转“重卫片检查,轻日常监管”的倾向,切实加强动态监管,努力实现源头防控,县国土资源局将在年底组织对各部门、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会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评先、奖惩、干部任用建议、国土资源执法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县国土资源局每年负责按要求组织对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执行巡查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
对于巡查工作考核结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列入执法监察重点监管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