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意见】龙江县加强城区城市管理若干意见【优秀范文】
加强城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我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打造整洁、规范、有序、靓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县城区内各商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见】龙江县加强城区城市管理若干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加强城区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我县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打造整洁、规范、有序、靓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县城区内各商家业户严禁随意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堆放杂物。
第二条 商家业户在设置牌匾时,应严格遵循“一店一匾”的原则,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悬挂牌匾广告标志,牌匾广告严禁采用喷绘布、彩钢条扣板等低劣材质。
第三条 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及地面上喷涂、张贴、粉刷各类小广告。
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开业、店庆以外,其它时间禁止随意占道进行商品展销、促销活动。
第五条 县城区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物未经许可,严禁私自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其它附属设施。
第六条 餐厨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倾倒,餐饮商户要严格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将餐厨垃圾倾倒在收集车内,严禁随意倾倒在人行步道板上、垃圾箱、花池和排水雨漏内。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严禁占道进行露天烧烤。
第八条 运输物料、渣土车辆要做必要的覆盖,防止沿途遗撒造脏。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和住宅小区楼房顶部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鸽舍等。
第十条 在街道两侧护栏、线杆、树木、绿篱、围墙上禁止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进行硬铺装,并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严禁出入车辆带泥造脏,污染道路。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性护栏,严禁施工企业进行开放式施工。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及社会窗口服务单位必须免费对外开放厕所,严禁违反规定继续收费。
第十四条 在城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及乘客应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提高社会公德意识,严禁向车外抛洒纸屑、矿泉水瓶、烟蒂等其它物品。
第十五条 工厂、医院、化学品加工企业在倾倒液体、固体废弃物时应与生活垃圾区别处置,严禁将工业废物或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和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在指定地点,严禁擅自倾倒处置。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八条 经行政许可的集贸市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卫生整洁,严禁随意造脏。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屠宰的个人和企业必须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到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屠宰,禁止在街路两侧、公共场地(集贸市场除外)随意屠宰牲畜。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禁止占用城区道路、广场进行经营性维修、加工、清洗机动车辆,坚决杜绝加工、维修企业侵占道路的经营行为,严禁洗车业户向室外排放污水、堆放污泥等造脏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冬季环卫部门进行清雪作业时,严禁在城市主次干道上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影响适时清雪。
第二十二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露天场所、垃圾箱内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城区主要街路十字路口祭祀烧纸。
第二十五条 严禁破坏彩砖、隔离桩、城市雕塑小品、各类井盖、灯杆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破坏行道树、绿篱、绿地、花草等绿化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进行施工建设,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查处力度,一经发现,立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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