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方案】绥芬河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绥芬河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黑车改〔2016〕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绥芬河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绥芬河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黑车改〔2016〕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维护稳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合理确定车改范围及补贴政策,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2、实事求是。结合我市地处边境口岸的实际情况,对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公务予以保障,对下乡工作用车等予以适当保障。
3、统筹兼顾。平衡改革中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衔接当前改革与后续改革,稳步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规范改革。
(三) 总体目标
按照省统一部署,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从2016年4月1日启动,6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下半年适时启动,年底前完成。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参改范围
1.机构范围:我市党政机关(含保税区、边合区和两镇),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
2.人员范围:我市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包括行政编制工勤人员)。
市委、市政府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不领取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交通补贴。
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随事业单位车改时参加车改,不参加本次车改。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参加本次车改。
3.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二)公务交通补贴
1、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实行“分档定补,按月发放,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补贴办法。
2、我市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层级和标准为中央标准的150%,即: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军转干部按照现任职务发放交通补贴;政府驻外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车改补贴层级及补贴标准。
3、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后,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到我市行政区域外公出或参加会议,乘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支付的差旅费,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工资管理部门核定,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单位应保留车辆运行费用和司勤人员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规范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原则上要低于规范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节支率不低于7%。
5、对于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停发的我市先行车改的公务交通补贴,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从停发日起补发,补发的车改补贴,可通过工资统发之外的方式进行补发。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6、享受车改补贴人员职务级别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含人员变动),市编办负责界定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相关单位将界定审核结果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批享受车改人员补贴标准,相关单位将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将补贴统一划入车改人员工资账户。
7、对调整职务的公务人员、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单位凭有关文件或通知及时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调整到岗或录用上岗的次月起执行与新职级相应的补贴标准。相关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批标准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工资账户数据汇总报送代发银行,由银行统一代发。
8、因工作变动调离我市或调入未实行车改单位的人员,自调离的次月起,停发原职级的车改补贴。按规定停发工资人员不发放车改补贴。
(三)保留车辆
1、机要通信、应急、接待和调研用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委、市政府各配备3台,政府办直接管理1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5台。市直各部门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确需用车时,可申请由市公务用车平台负责提供。
(2)接待和调研用车。市委、市政府分别配备3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不配备接待和调研用车;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参加车改,适当保留接待用车。
2、执法执勤用车。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2011年公车专项治理中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和畜牧兽医、税务、市场监管、林业及国务院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生产监督部门。留用车辆按现规定应有编制的60%重新核定。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
3、其他车辆。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予以保留。
4、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配备40台车辆,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任务、接待调研和市区外公务出行等所需公务用车。
(四)车辆处置
参改单位应取消的车辆,按车改办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市财政局指定地点,从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拍卖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五)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办、市编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督导检查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搭建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制定出台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车辆拍卖工作,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人员级别和职务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车补标准审批工作。
市编办负责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界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二)加强舆论引导,确保公开透明。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坚持制度先行,规范用车管理。各车改单位按现有车辆状况封存车辆,如实报告车辆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得调换车辆,不得改变车辆内置;按规定时间、地点上交车辆,不得拖延;按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科学合理确定留用车辆;不得随意聘用司勤人员。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改革后,编制内车辆更新,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用于机要通讯,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购买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四)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相关事宜
本《方案》由市车改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车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原《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绥办发﹝2005﹞23号)和《绥芬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施意见》(绥办发﹝2009﹞1号)文件与本方案有不同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