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
系建设,推进“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大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保基本、可持续、促公平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以便捷、高效、规范、统筹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平台、完善制度、整合资源、落实政策等措施,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完善社会救助窗口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基本、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属地管理、逐级申报、限时办结、协同办理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三、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社会救助体系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住房保障局、区人社局、区司法局、区物价局、区审计局、区残联、区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及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业务的衔接、联络、协调、监督、对象维权、责任追究等工作,解决全区社会救助重大难点问题。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对社会救助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集中进行调度和交流。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主管副职担任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民政办具体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区直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本部门社会救助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排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办理由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转来的救助事项。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流程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区、乡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体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全面实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制度。
(一)统一窗口名称,规范服务标准
各乡镇、街道要依托现有的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加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标识,建立健全“一门受理”综合性服务平台。民政局也要在社会救助办公室增加“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内容,加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标识。要以区为单位,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窗口标识,规范窗口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做到“一明显、二到位、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救助政策、工作职责、办理流程上墙,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同时,要对各项救助政策、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以民政办工作人员为主开展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主要负责受理、承办、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救助业务的相关部门也要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分管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救助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都要开通求助受理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
(二)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办理流程
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救助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馈救助情况。民政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在做好民政部门相关救助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协调卫生、教育、住房和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流程,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凡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申请、受理、转(介)办单,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和急难求助“首问责任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调查核实、分项处置、转介服务、主动救助、情况反馈、档案管理等八个环节。
1.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并依照相关救助规定提供必需材料。
2.分类登记。受理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要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时间、申请救助项目等情况进行登记。
3.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方式,真实掌握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分析申请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按程序、依政策准确处置申请人诉求并督促落实到位。
4.分项处置。乡镇、街道能直接承办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在做好解释、告知工作的同时退还申请;认为符合政策条件但不能直接承办的,及时开出转(交)办函,转送其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救助管理部门在接到乡镇、街道转送的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按相关程序时限予以办理。救助申请事项较为复杂、救助管理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5.转介服务。申请人需要企事业单位、慈善公益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的,受理单位可以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单位或个人。
6.主动救助。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对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要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要改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对村组、社区群众反映的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确保救助无遗漏真正做到救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
7.情况反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转(交)办单位反馈办理结果,向申请人反馈办理情况。社会组织承接的救助服务,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转介单位反馈结果。
8.档案管理。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日常工作中的资料整理与档案管理工作。
五、部门职责及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时限:一个月。
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时限:一个月。
受灾人员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办理时限:根据灾情和灾害发生时长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至少要开展冬春两次救助。
医疗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卫生局为协同责任部门)。保障患重大疾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卫生部门要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及时进行救治。对符合“一站式”医疗救助的低保、特困对象给予即时办理。其他持票据报销的贫困对象,民政局按季度予以救助。
教育救助(教育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残联为协同责任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办理时限:一个学期。
住房救助(住房保障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为协同责任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给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办理时限:根据房屋建设周期及其他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救助。
就业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要责任部门,民政局为协同责任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办理时限:一个月。
临时救助(民政局为主要责任部门,公安局为协同责任部门)。民政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办理时限:10天。
公安和其他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告知、引导、及时护送至专项救助部门的职责。
慈善救助:区慈善协会负责相关工作。办理时限:一个月。
法律援助(司法局为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对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和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公民给予法律援助。办理时限:7天。
资金筹措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使用。
其他社会救助工作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完成。
另外,对因客观原因导致求助申请在办理时限内确实无法完成的,经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是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是对社会救助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是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通道。社会救助体系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任务重、时间紧、涉及部门多,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依托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大救助体系作用,为救助对象提供综合性、多元化的救助服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强化服务意识,做到救助政策、工作流程“一口清”,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在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同时,加大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此项工作的目标、救助范围、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和监督措施,提高救助政策知晓率,防止困难群众因“求助无门”而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建立长效机制是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落脚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及时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救助制度,并适时进行调整和优化,做到制度化、长效化。要培树先进典型服务窗口,总结经验,以点带面,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跟踪督查。区直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要依法行政、履职守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认真做好各项救助工作。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相互推诿、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在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乡镇、街道务必于2015年7月15日前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落实不到位、建设任务滞后的乡镇、街道,要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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