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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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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

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委、行署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国家领导同志及省、地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行署安委会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总体部署,行署安委会适时组织召开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地林直、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4月至2019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17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工作,组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5月至2018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入提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10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报行署安委办汇总,经行署安委会审定后报省政府安委办。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按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大兴安岭地区2016年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政府要根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标准、规范、全面开展本行业、本地区摸底排查,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陆路口岸、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鼓励各地开展城市风险辨识、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明确重大危险源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开展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对硝酸铵、硝化棉、液氨、液氯、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管控,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安全监管措施。(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必须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行署安全监管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行署交通运输局牵头,行署工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6.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杜绝新增隐患。应用国家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完善我区油气输送管道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行署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12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7.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行署安全监管局、编办牵头,行署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8.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大兴安岭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职责分工调整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9.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行署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及行署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0.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完善我区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措施,形成综合全面、重点突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行署安全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11.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统筹协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监管实际,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行署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12.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部安全布局和化工、石化行业安全设计、建设等相关标准。(行署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3.统筹规划编制。将危险化学品产业规划布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考虑化工园区(集中区)的本质安全,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规划产业布局。督促各地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区域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行署工信委牵头,行署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前期审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发改、国土资源、工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项目准入关。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行署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工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卫计委、安全监管局等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强化对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把关,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行署住建局、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安全法治教育,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危化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行署安全监管局、科技局、工信委、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监督、指导和检查;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21.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龙江”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和地区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23.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行署环保局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4.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提升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25.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6.推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应用。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数据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行署工信委、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发改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农委、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7.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建立现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明确参与现场处置部门职责,完善现场处置措施,探索建立事故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行署安委办牵头,行署应急办、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完成)

28.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现有的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各县、区、林业局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行署财政局牵头,行署安全监管局和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9.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行署安委办牵头,行署应急办、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0.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简化、规范、完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报备制度和程序,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强化基层重点岗位应急处置步骤要点,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演练,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行署安全监管局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识水平。(行署安全监管局牵头,行署教育局、科技局、文体广新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2.加强危化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制定计划,加快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参加国家举办的危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班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危化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行署教育局、安全监管局、人社局和各县、区、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4月至20199月深化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5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报送行署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1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并将名单报送行署安委办。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于2017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末月10日前向行署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行署安委办要定期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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