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变作风“治庸问责”实施办法
转变作风“治庸问责”实施办法为正风肃纪、提质提效,突出治理作风方面存在的“庸、懒、散、拖”等问题,按照冀发〔2014〕5号文件精神,依据《邯郸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转变作风“治庸问责”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转变作风“治庸问责”实施办法
为正风肃纪、提质提效,突出治理作风方面存在的“庸、懒、散、拖”等问题,按照冀发〔2014〕5号文件精神,依据《邯郸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实行督慢惩后机制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
二、组织机构
成立局“治庸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殷长春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苗玉珍担任;成员:办公室主任高海旗,组织人事处处长何俊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红星,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杨文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委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杨文华同志兼任。
三、问责内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约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在执行局党委、局领导班子会议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不熟悉、不精通,工作不仔细、不到位,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给单位形象造成损失的。
4.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形象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6.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搪塞怠慢、故意刁难,没有执行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
7.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8.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购物卡、会员卡、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参加服务对象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单位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不依法依规,违规办事、违反程序办事、越权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9.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时间擅自离岗、串岗,工作时间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聊天等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二)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领导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室、单位领导诫勉谈话,并取消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1.一个月内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2.一个月内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二次(含)问责的。
3.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4.因监管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给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以及连续两年在全市民主评议年终测评中位于本组后3名的。
四、问责程序
(一)本办法由局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局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包括问责问题的初核、立案、调查、处理建议、承办处理调查文书。
(二)问责依据下列信息进行
群众投诉举报的、明查暗访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三)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局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之内应当向局党委、局务会提出申请复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