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方案】东辽县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
2016年东辽县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东辽县畜牧工作实际,抓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确保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东辽县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2016年东辽县基础母牛扩
群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吉林省畜牧业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吉林省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东辽县畜牧工作实际,抓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工作,确保政策资金效应的发挥,促进我县肉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策项目实施,调动肉牛基础母牛养殖积极性,增加基础母牛数量,提高基础母牛养殖水平,推动基础母牛养殖向适度规模养殖转变,促进全县肉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牛肉市场供给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对象
全县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饲养);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企业。补助对象应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扩群的基础条件。
(二)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经产母牛、已妊娠母牛和18月龄以上母牛),不包括后备母牛。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以现场核查之日实有母牛为准)所产的犊牛,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四)补助标准及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新增犊牛补助和对项目县开展基础母牛扩群工作支出予以适当补助。新增犊牛补助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和核查确认的新增犊牛数量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饲草料购买,圈舍、青贮窖、人工草地等设施建设和改造等与基础母牛饲养有关的支出。项目实施工作支出补助根据各项目县核查工作量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数量核查、建档立卡、佩戴耳标以及项目政策宣传等支出,全省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4.5%。
三、实施程序
(一)确定补助对象
乡镇畜牧站、财政所和村委会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对基础母牛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基础母牛现场核查表(见附件2),符合补助要求的养殖场(户、合作社)确定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确定后,乡镇畜牧站要与补助对象签订基础母牛扩群增量目标考核任务书(见附件3)。将本乡镇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见附件4)和附件2、附件3于7月3日前报送县畜牧业管理局(纸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补助对象基础母牛数据汇总表(见附件4)和新增犊牛现场核查表(附件5)、基础母牛扩群信息登记表(附件6)、附件2、附件3、附件4由乡镇财政所、畜牧站留存,用于核查、核发补助资金。拟增犊牛数按基础母牛存栏数70%计算。
(二)新增犊牛核查
补助对象新增犊牛后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提出现场核查申请,乡镇畜牧站要会同财政所及时对补助对象新增犊牛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填写新增犊牛现场核查表(附件5)同时对新生犊牛进行拍照,确保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今年项目实施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乡镇畜牧站、财政所要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新增犊牛最终核查结果上报到县畜牧业管理局。
(三)建立档案、加挂标识
对补贴对象的基础母牛、新增犊牛都要建立档案,档案信息应包括基础母牛和所产犊牛照片及耳标号、基础母牛配种记录、所产犊牛初生记录等准确记录相关信息(见附件6),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要加挂耳标,每头母牛和犊牛的耳标号不能重复。
(四)补助资金拨付
待项目结束后,根据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对我县核查上报的新增犊牛数量测算并按补助标准进行资金补助,由乡财政所通过直补卡或现金形式直接拨付给母牛养殖户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畜牧局成立基础母牛扩群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畜牧局局长朱庭军担任,成员由县畜牧业管理局和县财政局和各乡镇政府组成。县畜牧业管理局和县财政局成立负责基础母牛扩群工作办公室(见附件1),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参加的相应组织,负责基础母牛扩群工作日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严格资金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核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立即组织村委会、畜牧站和财政所共同做好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核查工作,在核查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时要做到“三见”,即:见牛。现场核查人员要对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存栏数量进行逐头核查,填写新增犊牛现场核查表(见附件5)和基础母扩群信息登记表(附件6),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档案信息应包括基础母牛和所产犊牛照片及耳标号、基础母牛配种记录、所产犊牛初生记录等,要确保新增犊牛与基础母牛信息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确保有据可查。见人。现场核查的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存栏数量要经养殖场(户)、合作社的负责人和核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榜。现场核查结束后,由核查组在养殖场(户)、合作社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并保留公示照片以备检查,数量不实要及时更正。
基础母牛养殖场(户)、合作社不论隶属关系,一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核查,对于拒绝核查和核查后又增加的基础母牛,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三)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
各乡镇畜牧站要将基层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与建设工作与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相结合,加强肉牛养殖技术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母牛发情鉴定、人工授精、犊牛早期断奶等配套技术,切实提高肉牛养殖水平。
(四)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
县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技术指导和汇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做好项目组织核查工作,财政所做好资金管理和拨付工作。保证母牛和犊牛核查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核查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补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如存在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实后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轻重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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