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峰峰矿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供水工程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对水的需求,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峰峰矿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和供水工程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对水的需求,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家五部委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供水范围以外的所有村镇用于居民(含农村居民,下同)生活和企事业生活生产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总目标和要求是: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证用水安全;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事业生产用水为目的,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村镇供水特点,产权明确,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体制,逐渐形成村镇供水的城乡一体化、市场化、商品化,确保村镇供水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农村供水推行集中供水工程,凡国家农村饮水专项补助资金一律按项目规定建设用途用于集中供水工程。对其它渠道或已经分散建设的供水工程要采取合理有效地工作措施逐步纳入集中供水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供水管理和工程建设,并做好村内管网工程的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行管理工作。区水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改、规划部门,做好农村集中供水的建设计划,用水计划审批,规划编制,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实施步伐;财税、土地、电力等部门要最大限度提供优惠政策,支持农村供水管理和工程建设;环保、卫生部门要积极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区水利局是区政府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负责研究和制定农村供水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区水利局成立农村供水管理总站,其负责入村总表以上农村供水工程的审批、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等工作;并做好各用水村村内管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农村供水工程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供水、明确责任、分层管理”的原则实施和运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扶持作用,确保供水工程的长期良好运行。
第九条、非规划内的农村供水工程一般不予审批,确因居民生活、企业生产需要,而又不在集中供水控制范围的,可临时建立自用供水工程,并以一定的约束形成,保证集中供水控制范围达到后,纳入集中供水管理。
第十条、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国补民投,逐级筹集办法解决。 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包括机井、配电、站内设施等,下同),通往受益人(包括受益单位、村、企业等,下同)计量总表以上的主管道,由区农村供水管理总站投资管理,并拥有产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项目补助,不足部分可以采取带资入站、资金入股、贷款等合法形式筹集。以资金入股建站的供水站,实行股份制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签订有关协议。
村内主管网(入村和入企等总表以下工程,含管道、水表、阀门、阀门井,下同)其产权归村集体(或企业、单位所有)管理运行及其费用分别以如下形式进行:
(一)村集体(或企业、单位等)筹资建设的工程,产权、管理权归村集体(或企业、单位等),由村委会(或企业、单位)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维修、维护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二)由个人集资建设的村内管网工程,由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三)村民经过合法程序讨论通过的其他方式。入户管道及其它设施的费用由用户筹集,产权归用户所有,管理维修也由用户负责。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运行管理机构。区水利局设立“农村供水管理总站”,以水源工程为单位设立供水站,以村为单位设立水管员,水管员因由村双委选出 。水管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技能素质,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供水运行的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选配、管理、待遇等由区水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区农村供水总站为具体负责农村供水工作单位。其工作人员由水行政部门参照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人员定岗标准》,在现有工作人员中选派。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水行政部门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
(二)组织协调农村供水站及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等工作;
(三)管理各供水站工作。包括人员管理、供水管理等;
(四)承担水行政部门授予的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各农村供水站为区农村供水总站的派出机构。其站长由总站选派。各站报总站同意,可聘请临时人员,参加管护范围内的输水管网巡护、水费征收、保管保卫等工作,其人员待遇按各站效益由总站确定待遇形式和数额。要求供水站人员:①身体健康。②年龄60岁以下。③品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有能力。④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各供水站的职责是:
(一)受总站委托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管理、维护供水工程;
(二)保证供水工程正常供水所需的其它工作;
(三)本辖区水表抄报,水费收取;
(四)总站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村设水管员1-2人,由村双委在本村内推荐,经供水总站同意后,方可录用。水管员负责本村的入户抄表,收取水费,入村总表以下管道的所有工程维护,协助供水站做好其它管护工作。水管员由供水站、村双委共同管理,保证水管员所分管工作的顺利完成,供水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供水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总)站提出申请,经批准,由供水总站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户负担,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工程实行以水养水、计量收费、市场化运行、企业化管理机制。
各用水户都必须按工程设计在指定位置安装水表,否则不予认可。入户水表应由法定部门检定并铅封后使用,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检定,由提出方支付检定费和拆装费后,由供水站负表拆装,并送法定检定机构核定。由于水表失准当月多收水费退还用户,当月少收水费由用户补交。供水站按入村总水表的水量对用水村收取水费。各村水管员按入户水表的水量对户收取水费。村级水管员(以计量总表为单位)保证当月30日前核定当月用水数额,下月5日前将水费如数上缴。分表水量之和不足总表水量的视为水损,水损应由用水村,村双委和用水户负担。因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因用水户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上月实际用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第二月仍无法抄表的按2倍计收,并可停止供水。各村水管员或各用水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供水站或水管员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每日1‰加收滞纳金并由所在镇、村负责,解决存在问题,保证水费足额缴纳。超过一个月仍未足额缴纳水费的,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滞留水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供水水价,应由供水成本+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及按规定计提的其它费;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费及动力费;
(三)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水质检验费、维修管理费、净化清理所用的材料费;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五)有关规定必须交纳的其它费用。
供水成本按上述项目由总站测算,利润部分(按总投资的5%,股份制供水工程按7%)由总站测算,经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核实,按有关程序论证公示后报物价部门审批。在未测算审批前,暂按照每吨两元的价格执行。
第十九条、工程供水水价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供水成本等因素变化,但必须经区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按程序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供水站要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数额,减少消耗,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供水时间和周期以满足群众所需为准,在用水户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报请供水总站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供水站要保证工程的正常供水。对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水或降压的,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并及时抢修作业。入村总表以上的工程维修维护费用由总站承担,村内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由村负责,入户管网维修维护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二条、要积极推广普及节水技术、产品,逐步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阶梯式水价,逐步实行居民饮用、机关企事业、工商业、建筑业、特别行业等不同用途水价。
第五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区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颁布的《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合理设置饮水水源保护区,供水站和水源井的保护半径应不小于50—100米。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其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等设施。凡因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饮水困难的,按“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供水总站要定期对供水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和技术检测,保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五条、工程操作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传染病者,立即调离岗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凡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划区内新建自备水源井或其它供水工程,原有供水工程不同意纳入集中供水管理的,由区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强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据《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毁坏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物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取土、建房及其它工程施工造成供水工程危害较轻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依据《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设备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集中供水管网连接的,未经许可私自在供水管网上连接用水的,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供水工程管护人员履行检查、维护、抢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等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水利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取土、植树、建设等活动的,由县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造成集中供水工程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赔偿一切损失,由环保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限期治理,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集中供水工程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凡不按时交纳水费的用户(含总表、分表、用户表),由区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滞纳金,对限期内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费,收取水费拒不上交的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依据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区水行政部门可从到期之日起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执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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