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法】沙河市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沙河市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发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沙河市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沙河市发展改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发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邢台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字[201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指导,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发挥行政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二、记录主体和记录载体、方式
第五条 局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正式在编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在被委托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内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两种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一)年度执法监督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上级部门、本级政府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的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现场勘验时;
(七)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八)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九)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三、程序启动阶段的记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投诉举报事项,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和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四、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制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下列事项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通过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一)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录像;
(二)抽样调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并对抽样物品进行照相;
(三)举行听证会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申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并对听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制作调查笔录,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五、审查与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四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七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照相、录音或录像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六、送达与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九条 下列送达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三)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以下送达方式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一)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二)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根据执法需要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七、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储存设备。
第二十四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储存设备后,执法人员应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行政监管监督检查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科室自行存档、备查。
八、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初审、一把手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九、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