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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青阳县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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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省、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实现2017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市大气办按月下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青阳县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青阳县蓝天行动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青阳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省、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保实现2017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大气办按月下达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工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严控“两高”产业新增产能,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优化产业布局,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划定生态红线,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2017年基本实现县城区和县开发区燃气管道全覆盖。

牵头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开发区管委会

2.严把环保准入关。深入推进规划环评,将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201741日起,新增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必须取得四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削减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年底前完成“气十条”涉及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受理换发证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3.扎实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全县大气污染环境问题大排查,重点开展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环境问题以及空气环境质量情况大排查。督促挂牌督办案件及环境违法企业整改落实。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4.组织开展全县大气污染环境问题整改督查。以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对全县各乡镇、县开发区存在的大气污染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督促问题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到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到位。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青阳分局、县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5.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煤炭、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50%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左右。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6.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木业、制鞋、化纤等6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通过整治,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委

7.开展臭气污染集中整治。建立臭气排放企业清单,全面排查企业生产以及臭气产生、收集、处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升改造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重点臭气排放企业实施尾气深度处理。对企业高浓废水输送和处理环节产生有机废气排放的单元以及生产废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推进实施加盖收集和集中处理措施改造,减少臭气污染排放。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住建委、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中石化、中石油池州青阳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8.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严格控制煤炭用量,继续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减少环境污染。全面淘汰禁燃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其它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禁燃区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9.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工作。在县城区布设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测,各站点空气质量数据与省监测中心站联网,每日统计通报,适时监控大气污染指数,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委、县行政执法局、蓉城镇人民政府

10.推进智慧环保建设。通过生态网络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将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环境综合执法等系统进行整合,提升科学监管水平。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解析工作,推进精准治污。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各牵头部门

11.推动监测设备升级改造。立足我县城区的发展变化,针对城区不断扩大,对空气自动站点进行优化,对老环保局的站点进行迁址、设备进行更新换代。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委、县财政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12.深化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围盖洒洗硬绿”等工程管理措施,对围挡覆盖未完成、施工主干道未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未建设使用的,一律停工整改到位才能复工。建筑施工工地、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落实监管人员,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装置。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委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行政执法局

13.严格落实城市道路保洁责任。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7年,南部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全覆盖,县城主城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60%以上。

牵头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

14.强化拆迁现场扬尘防治。明确拆迁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在责任人现场监督下准备好雾炮车或高压洒水车等抑尘降尘设备,方可实施拆迁。严格落实降尘抑尘措施,实行拆后就清、拆后即盖即围。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沿主要街道、景观和繁华区域的拆除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拆迁后三天内完成对建筑垃圾的清运或覆盖,并现场拍摄视频备查。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委

配合单位:县行政执法局

15.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对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含沥青)检查力度,每月不少于1次,城区搅拌站做到每周巡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县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鼓励建筑工地使用预拌砂浆。推进混凝土搅拌站标准化建设,禁止各类未经审批、非法作业的搅拌站(含沥青)向施工现场供应混凝土(沥青)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委(负责混凝土搅拌站)、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沥青搅拌站)

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县行政执法局

16.开展工业堆场及非煤矿山扬尘污染防治整治。加强对工业堆场、码头堆场、砂场、煤堆场、非煤矿山等堆放场监管,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堆场场地硬化、场内及时清洗保洁,车辆离场时密闭措施到位,进出口规范设置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上路。对堆场的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空气污染严重时,增加检查频次,重点检查防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煤堆场和非煤矿山)、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青阳分局(负责码头堆场)、县水务局(负责砂场)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动污染源治理。

17.严格机动车环境管理。年底前,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同时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建立完善我县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尾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在大型停车场、高速路口等地段,加强对大型货车的尾气检测,在城区依法划定无环保标志与黄标车辆限行区域,严肃查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和黄标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黑烟等违法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

18.开展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整治。2017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尤其要加大对民营加油站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到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中石化池州青阳分公司、中石油池州青阳分公司等有关企业

对成品油质量开展一次全面督查,严格落实《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要求,20171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中石化池州青阳分公司、中石油池州青阳分公司等有关企业

19.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根据市既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鼓励港口企业对现有的水平运输机械、装载机、运输车辆等实施“油改电”或“油改气”工程;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的改造。

牵头责任单位: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青阳分局

配合单位:新河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供电公司

20.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开发新能源适用车型,重点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等商用车产品。推广应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车辆,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委

(五)加强其它社会污染源治理。

21.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县主城区区域内,所有油烟排放的餐饮业经营单位一律安装合格产品的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定期清理维护。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情况督查,依法取缔各类露天烧烤。

牵头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委、蓉城镇人民政府。

22.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整治。针对我县空气质量现状,出台《青阳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划定禁燃区,禁燃区内全年禁售、禁放。县委、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委、县经信委、县文广新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

23.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大秸秆禁烧督查力度,全县范围内确保卫星遥感“零火点”,非卫星遥感火点数量要逐年下降。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2017年度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的通知》(青大气办〔20172号)要求,强化资金考核清算,落实各乡镇政府、县开发区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农委、县行政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24. 禁止城市露天焚烧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

责任单位:县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蓉城镇人民政府

(六)深入实施清洁能源工程。

25.加强煤炭总量控制。认真落实省“十三五”能源消费双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能源消费“双控”目标责任,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例有所下降,禁止进口和燃用不符合品质标准的石油焦、原(散)煤,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品质标准原(散)煤。

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

三、保障措施

26.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结合当地实际,对本方案进行细化,明确责任单位、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县委、县政府建立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主要负责同志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牵头责任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27.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8.强化绩效考核。按照《青阳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青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行动”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县大气办

配合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办室

29.加强执法监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应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的,一律按照失职行为处理;对于发现问题而隐瞒不报的,一律按照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省、市、县专项行动或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和整改。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30.严格调度督查。县大气办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乡镇、开发区,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县大气办定期通报空气质量,按季度调度“蓝天行动”实施进展。各牵头责任单位在7月底前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等10个方面工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专项整治要明确时间节点,量化工作进度,逐项予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牵头责任单位于每季度末,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县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业堆场、矿山扬尘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县住建委(负责施工和混凝土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县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县农委(负责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县行政执法局(负责餐饮油烟整治)、县经信委(负责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池州青阳分公司、中石油池州青阳分公司等有关企业

31.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同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

32.深化信息公开。县环保部门定期在县政府网站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牵头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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