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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方案】莲花县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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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14〕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莲花县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莲花县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完整版】



莲花县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赣发〔2014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赣办字〔201550号)有关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萍乡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萍办字〔20166号)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莲花县河库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立足于治理与预防并重,对全县河、库、湿地等进行全面保护与治理,决定在全县实施“河(库)长制”。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根据我县河库水系及管理体系,实施按河库级别和河库所在地相结合的多级“河长制”,覆盖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河库。同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全面履行河库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库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库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库健康。全县境内河流、水库及库容在5万方以上的重点山塘均实施“河(库)长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库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遵循河库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库健康。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系统治理,注重长远效果。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三、主要目标

2016年底,莲江河及主要支流(白马河)、麻山河(六市段)以及楼梯磴水库、河江水库等河流、水库建立覆盖到县、乡(镇)、村的“河(库)长制”。到2017年底,全县全面实施“河(库)长制”。到2020年,河库水域面积保有率7.3%,莲江河及其主要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9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1%以上,地表水达标率8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库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四、组织体系

(一)构建县、乡(镇)、村三级“河(库)长”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库)长制”组织体系。县、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由四套班子领导分别担任“河(库)长”,河流所经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为责任主体,设立“乡河(库)长”和“村河(库)长”;村组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由县委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级负责的赣江一级支流禾水莲花段“河(库)长”按省级方案实施,莲江河支流神泉水、南村水、下坊水、湖上水、峙垅水和麻山水(六市段)“河(库)长”由县四套班子领导领导分别担任,河流所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镇)河(库)长,村委会负责人担任村级“河(库)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部、县编委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旅发委、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委、县公安局等为“河(库)长制”县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

乡(镇)河(库)长管理范围原则上为本辖区内河道和小(二)型及以上水库,由各乡(镇)安排相应“乡(镇)河(库)长”,重点山塘由村级组织安排“河长”。各级“河(库)长”名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

设立县“河(库)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级设立“河(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县水务局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向县直相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乡(镇)应成立相应“河(库)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河(库)长”职责。“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库)长”是所辖河流河库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县级“河(库)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库)长”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河(库)长”负责牵头推进河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巡查保洁、河库生态修复和河库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库)长”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村级“河(库)长”的职责由所在乡(镇)予以明确。

2.“河(库)长制”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库)长制”,制订相关“河(库)长”巡查、会议、考核、信息通报等制度。主要职责为年初审核目标计划、签订责任状,年中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抽查,年终考核,并做好水生态文明方面的宣传教育。

3.县级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乡(镇)“河(库)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委农工部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库保洁。

县编委办负责“河(库)长制”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河库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推进河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库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库)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县统计局负责指导“河(库)长制”工作考核。

县工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建设交通等基础设施过程中,加强河流特别是重要水源地生态保护恢复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相关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桥涵、下水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城区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乡(镇)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县旅发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库保护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城区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河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库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流及水库等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社区)卫生改厕。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库)长制”实施。

五、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河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库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库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库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大力种植阔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饮用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域,制订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开展莲江河及其主要支流等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对未达标水体开展专项整治。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库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集中供水饮用水源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库监管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构建自然生态河库,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库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坡耕地、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库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库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库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库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库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库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库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库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县、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设全县河库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库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库)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县建立“河(库)长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的河库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涉及河库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情况、问责处理结果等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形成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九)完善河库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建立河库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库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库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库健康公报。建立河库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库保护管理工作。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库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库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库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库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库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水库保护等规范性文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库)长制”,保护河、库、湿地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库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库)长”负责牵头召集“河(库)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库)长”签发督办单,对河库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库)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库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库生态环境保护、河库水利工程养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库管理与保护“河(库)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县政府对乡镇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库)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库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库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库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河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库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库)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库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库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库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库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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