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庐山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庐山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庐山市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政府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发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审批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由项目建设部门、施工单位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发包必须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设计项目严格按照下列规模标准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或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三)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和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
第九条 监理项目严格按照下列规模标准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一)工程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或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三)工程监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和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
第十条 勘察项目严格按照下列规模标准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一)工程勘察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勘察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或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三)工程勘察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和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施工项目严格按照下列规模标准依法办理发包手续。
(一)工程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
(三)工程总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招标信息,全部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 严格招标事项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用于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保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账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出,交易活动结束后退回原转出账户。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告知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
1、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2、国家收费标准依据,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收费控制价,
4、规划部门批准手续或选址意见书。
(二)工程施工发包:
1、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2、国土部门用地手续,
3、规划部门有关手续,
4、财政部门的资金证明,
5、招标代理合同,
6、施工图审备案单,
7、施工图初步设计审查,
8、发改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核准书,
9、财政评审报告,
10、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控制价。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非法分包和转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处理。
(一) 建设单位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规避应公开招标的行为。
(二)承包单位不履行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的行为。
(三)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非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依法处理的承包单位将记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星子县2013年5月31日出台的《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