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定兴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定兴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杜绝建筑垃圾乱扔乱倒和扬撒遗漏、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保障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定兴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定兴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杜绝建筑垃圾乱扔乱倒和扬撒遗漏、带泥上路等违规行为,保障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保定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开发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园林绿化工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开发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回填土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县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查处。同时负责对无主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第四条 住建部门和城区管委会、定兴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所管辖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住建局负责向建筑工地派驻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及建筑垃圾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城区管委会、定兴镇负责对所辖城中村及县城周边村派驻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控和协调,规范工地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垃圾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须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拆迁实施单位应携带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面积证明书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拆违”实施单位应持拆除面积证明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方可处置。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接到处置单位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以核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堆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装载部分完整无缺,挡板严密,无破损,后马槽设有锁定装置,车辆加盖密闭,设有GPS车载终端设备,且要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网。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查验;
(二)按照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每日5:30—18:3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配有单位名称等标志性身份信息,运输过程中,应当装载适量,车厢上部要加装密闭装置,不得丢弃、撒漏建筑垃圾,不得超速行驶。
(四)按照核准的地点卸载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因房屋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应当送到物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由物业或社区按规定清运处置,也可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置。
第十一条 无主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清运。对于因拆除违章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被迁除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被迁除单位(或个人)不清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被迁除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审核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五条 住建、城区管委会、定兴镇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不苫盖、扬撒遗漏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检查通报等需要追究责任的,县执法局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以上三个单位要将专兼职监督管理人员名单和管辖工地报县执法局备案,增加新工地要及时报备。因没有及时报备监管人员造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不苫盖、扬撒遗漏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检查通报等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纪检部门直接追究单位主管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会同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承运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垃圾清运规定的,两年内不得在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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