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怀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怀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怀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怀安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怀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相关副局长任副主任,农业执法大队、植保站、农机站、种子站、土肥站等负责人任成员。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召开、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等工作,及时向委员会主任汇报、向办案机构传达案件审核结果,监督案件执行。法制审核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
第四条 局机关结合本系统、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应当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对企业进行检查前,除专项检查外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定的年度计划并经审核后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企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
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备案。
第八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和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代拟稿;
(三)行政执法机构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情况;
(五)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等证据资料;
(六)听证笔录;
(七)抽样、检疫、检测、检验报告;
(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九)集体讨论记录;
(十)其他有关材料。
局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前期审查,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一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机构对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收到审核未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行政执法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补充材料和改正情况重新提交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事项,经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六条 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网络平台,行政执法机构与局办公室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共享,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送、审核、监督。
第十八条 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局办公室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县区行政执法机构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一)评议考核制度。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二)监督检查制度。局和局属行政执法机构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或者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立卷归档制度。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在向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行政机构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承办人员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