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磁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范文推荐)
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关于印发<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方案】磁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传[2016]23号)要求,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市(镇)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县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取缔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推动全县露天矿山减少污染、改善生态。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从难从严、减量提质”的原则,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8处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整治,彻底取缔8处无证开采露天矿山;停产整治3处有证露天矿山中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矿山,对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进行修复绿化。
三、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
(一)取缔关闭
具体任务:取缔 8处无开采许可证露天矿山。
主要措施: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撤出生产人员、注销有关证照,并在媒体公告。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前。
(二) 停产整治
具体任务:对3处有证露天矿山中不符合环评要求、排污许可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
主要措施:公布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标准及相关政策。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撤出生产人员。其余露天矿山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后经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达标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完成时限:对列入停产整治名单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先停产、后整治、再验收的程序进行。2016年4月20日前完成名单公布,2016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和相关政策出台整治标准及政策, 2016年6月底前列入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全部停产到位,停止双供。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要在2016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停产到位,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关闭。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2016年1月1日起,发改部门暂停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暂停露天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已设露天采矿权延续要作为矿业权减量管理的重点,从严控制,出让期满一律关闭。
(二)鼓励关闭退出。对2016年6月底前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不再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不给予补偿。
五、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由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 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停产整治、修复绿化等组织实施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行动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奖励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及时办理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查处;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电力部门负责对停产整治的矿山企业进行远距离断电。
(三)强化联合执法。由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各项标准。一是严格整治标准。在制定有证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标准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从难、从严、从高设定停产整治标准,并向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二是严格验收标准。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照验收标准逐条审查每个矿山整治措施落实情况,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三是严格时间节点。要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取缔关闭、公布停产整治矿山名单、公布停产整治标准等确定的时间任务节点来推进工作。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列入乡(镇)、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结,对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予以表扬;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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