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绩效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市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标准,组织实施绩效评审论证;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提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应当承担的其他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绩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管理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拟定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撰写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
(五)组织和指导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落实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七)应当承担的其他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实施进度;
(三)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及存在问题;
(四)财政专项资金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五)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绩效管理包括三个环节
(一)绩效目标设定。市预算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设定绩效目标,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绩效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绩效论证;
(二)绩效跟踪管理。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照项目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市预算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围绕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市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绩效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再评价、重点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考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制订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计划;
(二)审核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标准、绩效目标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申报资料,组织实施评审论证,提出审核意见,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
(四)在市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五)提出绩效评价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提出绩效问责建议。
第十条 市预算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实施绩效管理:
(一)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指标和标准;
(二)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
(三)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分析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配合市财政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
(五)对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论证、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第三方评价专家、中介机构应统一在市财政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介机构库中选聘。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专项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率、效益、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设定以评价对象和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收支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支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个性指标针对预算部门和项目特点设定,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由市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在实施评价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与定性评级相结合。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负责,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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