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形象识别标识与广告管理办法
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形象识别标识与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提升市区公共交通整体形象,规范公共交通车辆、设施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和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形象识别标识与广告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形象识别标识与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市区公共交通整体形象,规范公共交通车辆、设施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和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文件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湖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形象识别标识是指由城市形象标识和体现公交行业特色的标志、标准字、标准色合成的标识体系。公共交通形象标识分为城市公交形象识别标识和城乡公交形象识别标识。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交通广告是指以市区公共汽车、公共交通设施为载体的经营性、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车辆设置广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城市形象标识由市政府统一发布,主要设置在公交车车头中央。
体现公交行业特色的标志、标准字、标准色由行业协会牵头委托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并征求市民、公交企业意见。
体现公交行业特色的标志、标准字、标准色在不与城市形象标识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于其它标识设置在车身。
第五条 公共汽车车体广告属于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许可与登记手续。在市区公共汽车和公共交通设施上发布广告,广告发布单位在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认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请登记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车体广告的色彩、图案、标志、位置、面积、声响等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广告设计小样须征询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六条 公共汽车车体广告和公共交通设施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数量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不得含有低俗内容,画面和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禁止在公共汽车和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播放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各类广告。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交车辆和公共交通设施上的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八条 公共汽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播放广告的的声音、亮度不得妨碍驾驶安全;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广告内容应当在发布三日之前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新购车辆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颜色应当与公共交通形象标识颜色相协调,
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监督电话;
(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四)车身广告制作完成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共汽车头牌、尾牌、腰牌、车头、车尾线路编号、车门警示语,行业监督电话(96520),并且应当与广告图案明显区别,方便市民乘车识别;有条件的应当使用 LED显示装置。
第十条 利用公交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未明事宜由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