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方案】抚顺县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优秀范文】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方案】抚顺县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 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明电〔2016〕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各项要求深入持久落到实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氛围,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决定本年度内在全县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事项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收费清单管理制度,每年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依法确定的收费项目清单。企业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义务。
牵头部门:发改局、财政局
配合部门:信息中心、法制办、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一是县、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处罚标准,原则上要求80%以上涉企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集体讨论前,须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在作出决定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三是行政执法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四是政府法制部门要完善受理备案及审查等相关制度。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乱检查行为,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好执法检查相关规定。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随机检查实施情况,在年底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二是除上述检查领域外的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须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法制部门汇总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在政府网站或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三是各级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应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四是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本地区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1.审核、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审核、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开行政执法基础信息。县政府要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根据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情况、单位执法职能变化情况、是否在执法岗位、有无违法违纪、是否通过年度证件审验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和清理,实现清单管理。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2.规范行政裁量权。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 号),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细化,制定明确的指导标准,凡有公示、提示、说明、示范、告知等作用的,在相应场所应有实物证明,以便于查看。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3.创新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县政府每年要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执行情况及其它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对举报、投诉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加大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的县乡行政执法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权限争议和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过程、结果有据可查,同一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1.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提高服务效能。持续开展换位体验、优化服务活动,在政务公开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设立服务专栏,向企业提供本单位服务内容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信息。
牵头部门:政府办(政务公开办)
配合部门:编委办、法制办、经服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
2.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公布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新调整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在清单中明确,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县直各相关部门
3.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5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5〕21号),强力推进行政审批职能“两集中,两到位”。所有具备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部门成立行政审批科室,将审批权限向审批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确保进驻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中心之外无审批。条件具备时,成立县行政审批局。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4.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一个中心(部门或窗口)协调、组织各责任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并联审批”模式,做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 号),县直各部门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并加以实施。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6.规范中介服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 号)文件要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牵头部门:编委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政务公开办、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7.各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批办、查处、回复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确保各种渠道汇集来的危害经济发展法制环境的投诉举报“有诉必查,查必有果”,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
牵头部门:法制办
配合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务活动,全面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公开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等信息。
牵头部门:政府办(政务公开办)
配合部门:法制办、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检查范围及方式
检查范围包括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本次县级行政执法检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服局、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开展检查。将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原始记录等方式,并适时到相关企业及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进行调查,查看相关材料,收集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意见建议。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三、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本次检查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8月初到10月初,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落实,统计相关数据,填报相关表格,形成工作报告,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8月18日前,向县法制办上报2016年度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及2015年度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备案材料;第二阶段从10月中旬到10月底,县政府将组成检查组对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进行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于10月29日前上报2016年度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自查报告;第三阶段从11月上旬到11月中旬,迎接省、市政府检查组检查;第四阶段11月下旬到12月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根据省、市检查组指导意见,进行工作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此次行政执法检查涉及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部门,内容多、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要认真领会精神,按照规定时限和明确要求上报材料、推进工作,切实把县政府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精神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