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精选文档)
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民办养老机构
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运营资助
第四条 按资助年度连续入住3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服务对象实际占用床位数对机构给予运营资助,全护理老人运营资助每人每月60元、半护理老人运营资助每人每月50元。
入住服务对象人数超过民政部门核准床位数的,按照核准床位数入住老人计发运营资助金。
第五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后执业满12个月;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消防验收合格;
(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六)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上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对象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九)申请资助上一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社会信誉好,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十)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收住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运营资助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其中第九项需填写《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附件2)。自查结果应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养老机构应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
(三)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将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核实情况后再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应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新增床位。
新增床位不含民办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 对符合标准的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3000元,分三年发放,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
(二)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文件、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三)养老床位10张以上,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四)民办养老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含续租)在8年以上;
(五)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得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
(六)已开展业务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的,其上年度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和无严重违法记录,社会信誉良好,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七)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应向其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三份);
(三)填写《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附件4)一式三份;
(四)填写《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附件5)一式三份;
(五)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交新建房屋所涉及土地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新建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改扩建民办养老机构需提交改扩建以前房屋的产权与使用权证明,改扩建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阳江市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将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报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市级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经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核实情况后再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
(二)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三)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
(四)有益于改善服务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按协议约定退还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被资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有权向被资助机构查询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资助机构擅自改变场地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定期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要立即提出责任整改,缓拨、停拨资助资金,追缴已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抄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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