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武隆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武隆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武隆府发〔2016〕18号)等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武隆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保障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不在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范畴之列。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产品有销路、资金链暂时困难的县域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与县域中小微企业发生的贷款担保业务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县域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或担保发生时间在本办法执行时间内,即可按照本办法执行风险补偿。
第六条 由县财政局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首期规模3000万元,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风险补偿金在当年使用后,由县财政局于下一年度补足3000万元的额度。若风险补偿金在当年已使用完毕,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计入下一年度。
第七条 本办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与其他另行设立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县域金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自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日起,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额度,向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第九条 风险补偿额度。县域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额度为经法院裁判确定贷款本金的50%;县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额度为最终损失的80%(自法院裁判文书生效日起预付代偿额度的30%);同一金融机构单户企业补偿额的累计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县域银行机构风险补偿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报银行机构填报《武隆县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审批表》(附件1),并提交法院裁判文书、企业贷款资料复印件等附件。
(二)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分别在该笔风险补偿的《武隆县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审批表》填报初审意见。
(三)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初审资料的完备性,并在《武隆县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审批表》上填报初审意见。
(四)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在《武隆县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审批表》上签审批意见。
(五)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的审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担保机构申报预付代偿时,需填报《武隆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预付代偿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法院裁判文书、代偿支付凭证、企业担保贷款资料复印件等附件。担保机构申报最终损失补偿时,需填报《武隆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批表》(附件2),并就该笔担保贷款的最终损失及资产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该笔担保贷款的法院裁判文书、企业担保贷款资料复印件等附件。
(二)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县财政局等单位分别在该笔风险补偿的《武隆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预付代偿(最终损失补偿)审批表》填报初审意见。
(三)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负责初审资料的完备性,并在《武隆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预付代偿(最终损失补偿)审批表》上填报初审意见。
(四)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在《武隆县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预付代偿(最终损失补偿)审批表》上签审批意见。
(五)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的审批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准的额度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拨付最终损失补偿时,根据该笔担保贷款预付代偿情况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对已补偿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与义务,对已补偿的贷款或担保贷款积极催收,催收所得按照双方实际损失承担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消极追偿或与企业合谋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取消其贷款风险补偿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成立武隆县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法院、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由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主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和审议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审核风险补偿和不良贷款核销事项;协调县域金融机构上级银行及其他有关工作。
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初审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并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池;初审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偿申请;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行武隆支行、县银监办:负责初审县域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担保代偿风险补偿申请;规范引导县域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为县域金融机构在我县行政区域增加信贷规模提供支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法院:负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布终审判决情况;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对县域金融机构提出的贷款及代偿相关诉讼,加快受理进度,快审快结;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