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龙江县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各类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检查井主要包括供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龙江县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各类基础设施检查井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井主要包括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电、交通信号、综合管沟等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作业井。
第三条 县规划住建局是道路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市建设管理处依据相关职能对各类检查井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监督。
公安、城管、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检查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查井产权单位或使用人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县规划建设局制定检查井和井盖技术标准、质量验收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规范标识,统一型号。
第六条 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 建立新建检查井审批和竣工验收机制,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县规划建设局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到规范、整齐,完全封闭,栏高不得低于2米,四周要设置红色彩灯等安全警示标识,施工渣土要及时清运。
第九条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翻盖、震响等情形,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检查井下沉、塌陷或与现有路面不平齐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条 发现井盖设施问题,产权单位或使用人应当在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予以补装、更换;对下沉、塌陷的井盖设施,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
第十一条 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应急管理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 井盖产权单位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建立联动机制。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井盖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相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该产权单位工作人员未到达现场之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规划建设局及县城建处应当加强井盖的监督管理。发现井盖缺失、损毁或接到举报电话,应当立即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圈占、圈压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盗窃、损毁、圈占、违法收购井盖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规划建设局或产权单位举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因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问题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依法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移位等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第十七条 损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
(一)检查井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巡视,检查井设施缺损未及时发现的;
(二)检查井设施缺损、井座松动、井位凹陷、凸起未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的;
(三)检查井维修作业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防护围栏的;
(四)施工结束未清理现场、未恢复道路原状的。
第十九条 县规划建设局、县城建处、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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