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行唐县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我县地方经济和政府性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行唐县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
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我县地方经济和政府性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性资金存款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唐县鼓励投资创业和企业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行政字〔2015〕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资金存款指由县财政统一核算,其所有权属于政府和由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资金存款,包括财政专户资金、非税收入汇缴户资金、特设专户资金、社保基金专户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存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唐县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唐县支行。
第四条 考核指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规模、营业网点数量、代理财政业务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每半年考核一次,数据提供时间为每半年末次月的10日前,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二章 考核细则
第六条 考核指标
1.贷款规模指标(80分)。反映各家银行对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指标权重为0.8。包括存贷比、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增速和对县重点项目建设放贷量五个分指标,分指标在贷款规模总指标中的比重分别为0.1、0.1、0.3、0.1和0.4。(县人行、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各相关银行提供数据)
2.营业网点数量指标(5分)。反映各行设立的营业网点总数情况,指标权重为0.05。(各银行提供)
按全县营业网点的平均值作为目标值,达到或高于目标值得满分,低于目标值的按减少比例相应减分。营业网点平均数量=各银行营业网点之和÷银行数,低于目标值银行得分=银行营业网点数量÷平均值×权重分值
3.银行日常业务指标(15分)。反映各行日常业务开展情况,指标权重为0.15。考核小组默认各银行此项指标为满分,考核小组指定县金融办、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相关问题投诉,如银行在开展日常业务时出现错误(办理业务不及时、操作原因出现失误等),考核小组根据出现错误情况核实后,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指标分为止。(金融办、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七条 考核评分
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行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该行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行的总得分。
步骤一: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按指标整理收集材料;
步骤二:计算出某个银行得分,即各项指标分值以权重加总计算某个银行的得分;
某银行总评分=贷款规模指标评分+营业网点数量指标评分+代理财政业务指标得分
步骤三:计算出某家银行得分比重,即某个银行的得分占全部考评银行的得分总和的比例;
步骤四:核定财政性资金存款的分配比例。以各银行的得分比重作为财政性资金存款存放在该行的分配比例。
某银行分配财政性资金=某银行得分比重×财政性资金可分配资金总量(取整万元)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成立行唐县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会、发改局、工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考核周期结束十日内,县财政提供上一考核周期财政性资金存款在各行社的分配情况及可供下一考核周期分配的资金量,报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核周期结束十日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考核评价要求,收集相关统计资料,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分配比例和调整方案,五日内调整到位。
第十一条 对采取招投标或协议方式取得专项存款且在协议约定期内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到期后另行再议。对新进驻我县的银行,由考核小组研究确定在一年内给予一定存款支持。对不在我县设立经营网点的银行但与县政府签订战略协作协议的银行,激励政策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各考核对象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及相关单位审核并填报提供,由考核小组核实后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县财政在各行社的专户资金存款,如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开设的账户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管理,但其资金纳入挂钩考核。各银行发放的异地贷款额,在贷款增量中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