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字〔2017〕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正常群体加碘食盐与特殊群体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
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县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或代批发,以确保我县食盐市场安全供应。(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
(二)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县供销社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按照省政府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配套措施,推进我县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
(三)确保全县盐业市场稳定有序。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照法定职责强化盐业市场监管,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重点打击对品牌企业侵权的犯罪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的食盐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加强对食盐零售网点监管。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食盐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县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县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县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县食盐市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
(二)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县物价局、县供销社)
(三)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食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我县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发改局、人行青龙支行、县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碘盐供应工作。按照省卫生计生部门界定,我县属于缺碘地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碘缺乏病进行监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在缺碘地区必须供应碘盐的规定,向正常群体供应碘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边远贫困乡村食盐供应由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要求,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贫困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建立卫生计生、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卫计局)
(三)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并完善县级食盐储备制度,形成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全县食盐市场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储存和管理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
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县食盐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不得囤积居奇、抬高盐价。县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发改、价格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四)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按照政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县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对全县盐业系统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进行整合,原企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身份转换或进行妥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7年1月1日起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前,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给县盐业主管机构。
条件成熟后,将县供销社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县市场监管部门。县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人随事走,将现有盐业管理和执法人员纳入相应编制。具体方案待上级方案确定后,由县供销社会同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县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盐业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动盐业专营企业改革,使专营主体适应改革要求,确保队伍、人员稳定,保证食盐正常供应。县政府要抓好盐业专营企业的改革,对盐业专营企业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保证改革稳定推进。通过行政引导、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和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销联合、兼并重组,一体化发展。供销社所属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其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消费者认可的食盐品牌,以品牌保证食盐产品质量,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区域联合。(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依据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相关实施细则。现有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县发改局、县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