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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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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府办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

范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依法行政,实现我市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安全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有力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但在某些方面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程序不合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纠等问题依然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仍然时有发生,这些突出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创新发展。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作为,努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新要求,积极为我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入落实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等国家、省文件精神,加大《通化市2011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通市政发〔20131)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通市政发〔20132)的实施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注重解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出现过错难以查究的问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格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要与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以利更好地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着力优化法制专业人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法制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对法制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力度,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要科学、合理界定行政职责,优化人员配置,科学设置岗位,形成“有机构干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干事”的良好局面;要不断通过院校进修、集中授课、观摩执法、旁听庭审、案例评析、案卷评查、理论研讨等形式的教育培训,努力把我市的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培养成专家型、学者型、技能型人才,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队伍。

()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授权。除行政强制措施外,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履行行政执法委托手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确定行政执法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适时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进行梳理、归纳、合并,既要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实施,又要根据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执法职权的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每一个环节都分解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执法要求具体、程序清楚、期限明确。

()严格执法人员资格认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凡在我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都应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通化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领取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并持证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各级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执行的专业法律法规和执法礼仪进行轮训。各单位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参加3天依法行政教育培训,法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7天业务培训,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本系统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要基本相同,过罚相当,防止和避免畸轻畸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执行部门法实际,编制行政执法流程(),明确具体的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办案时限,依法公开实施。

(十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在行政执法中要规范使用省法制办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模式,国务院部委对系统另有要求的,也要结合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执法实际,完善和规范本系统和本部门的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卷宗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按照《吉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规定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散放和私存。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礼仪。凡是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执法部门,执法活动应着装履行,做到衣着整齐,标识齐全;没有要求统一着装的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也要仪表整洁。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语言要文明、举止要得体、方式要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做出有损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确保文明执法。

(十三)推行说理式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教育规范、告诫提醒、行政处罚三段式的行政执法模式。对一般、轻微、无主观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告诫提醒的教育方式,督促当事人自查自纠和限期改正,可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教育和告诫提醒后仍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纠正违法行为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原由和处罚依据。处罚报告要表述清楚当事人的主观违法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和适用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要注重发挥既要做到纠正违法行为的治标效果,又要做到执法的引导、规范、教育、保障的治本功能,有效提高执法水平。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十四)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及时公开。

(十五)建立完善立案登记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登记,注明案件来源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受理通知书。

(十六)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收集违法证据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必须质证,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调查取证必须采取合法方式进行,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效,严禁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要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笔录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或者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实施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时,有条件的要做好全过程影像等证据资料记录。

(十七)严格遵守执法时限。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十八)建立健全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补充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广、或者本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九)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需要协调的执法争议,应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需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十)推进重大执法行为备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审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问题的,要及时建议或者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有关部门没有及时纠正或者拖延、拒绝纠正的,备案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启动行政追责程序。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较多的部门,要予以通报并报告本级政府。

(二十一)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提出整改建议要求。

(二十二)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严格依法履行复议职责,进一步规范复议案件的受理、办理、决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及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专门监督。审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政情况加强监督。

(二十四)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改进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要认真接受和听取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认真听取和研究政协的视察意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办理和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和议案、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坚决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一步增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十五)认真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单位要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要通过开展社会评议、聘请行风监督员和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对群众举报、投诉的行政违法问题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对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每年听取一次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监督相关工作的开展。要对照本意见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任务,完善措施,量化责任,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十七)加强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坚决杜绝罚款与经费、奖励、福利挂钩;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立项和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标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为案件处理、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录音录像等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八)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并加大对典型的行政执法经验和模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力度,促进激励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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