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抚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5]18号)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办发[2015]10号)文件精神,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要求,为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无籍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现实问题,结合抚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办理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宗旨,认真做好无籍房屋登记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办理。
二是尊重事实,一次性处理解决。解决无籍房登记问题,既要坚持依法办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既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又要力求简化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办理范围
通过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将我县2014年12月31日以前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一次性解决处理。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屋、个人自建的房屋和违反规划部门相关规定,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屋登记问题范围之内。
三、办理时间
(一)宣传公示阶段。《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实施意见》实施后,通过电视、媒体、网络进行公示。
(二)申请办理阶段。《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登记机构设立登记窗口,全面受理无籍房房屋申请工作,对符合无籍房屋办理工作条件的,按照办理程序,依法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设立登记窗口。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在房地产管理中心登记机构设立登记窗口,发放工作受理单,受理并办理无籍房屋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抽调2名业务骨干人员,经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培训后,安排到登记受理窗口,负责宣传、摸底、受理等无籍房登记工作。
2、无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物业企业、其他房屋管理部门),到无籍房屋办理窗口进行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要件。
(二)受理。
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第一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后召开联席会议,依据《实施意见》,做出是否受理办理无籍房屋登记工作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1、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无籍房屋登记审核表,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及时填报《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的审核意见。
2、适当放宽审核条件。对于手续缺失的房屋,要进一步简化国土、规划、消防和质鉴部门等要件办理程序,尽快出具无籍房屋登记手续。一是国土要件。国土部门负责确定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且符合土地规划后,在《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中出具审核意见;二是规划要件。城建监察大队对已建无籍房屋超过两年未予处罚的房屋给予认定,规划管理处对已建无籍房给予符合规划条件认定,在《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中出具审核意见;三是消防要件。消防部门对未进行消防验收的房屋,组织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出具整改意见书,在《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中填写意见;四是质量验收(鉴定)要件。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法组织验收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由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主体责任单位的,可以由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物业企业或其他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质量鉴定。
(四)复核。
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各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章确认。
(五)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抚松县无籍房屋初始登记审核批准意见书》,对申请人予以办理无籍房屋登记,
五、办理收费
(一)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原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二)房屋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三)棚户区改造区域居民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继续按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六、办理要求
(一)无籍房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物业企业、其他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已有部分房屋进行了房屋登记的同一栋建筑物,可视为整栋建筑具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不再另行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含同栋房屋有在建工程抵押房屋未抵押部分),同栋建筑里的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应同样对待,登记要件比照原登记房屋申请要件办理。
(三)直接从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对于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不齐全或无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买受人可凭建设单位出具的购买合同、交款收据等手续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在抚松电视台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登记到原权利人名下后,再转移到现买受人名下;原权利人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履行相关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后,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办理。
(五)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房屋,房、地全部抵押的不予办理;房、地未全部抵押的,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其房、地未抵押的部分可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六)被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原拆迁房屋未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损毁等已不存在的,需到抚松电视台或报纸发布公告,公示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后,方可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
(七)已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屋,买卖双方可协议约定解除,按重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收据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九)本次无籍房登记工作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的方式,在2015年底前完成我县无籍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逾期未受理的,不再适应本意见。对2014年12月31日以后,开发建设单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房屋,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规范标准各司其责、认真梳理、依法行政,杜绝新的无籍房屋产生。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无籍房屋办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抚松县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铁明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赵龙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陈洪迁 县委常委、副县长
于国祥 副县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处、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县国土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县监察局、县信访局、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副县长于国祥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兰惠双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无籍房屋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调度工作。
第一组:登记办理工作组
组 长:于国祥 副县长
副组长:宋世良 县住建局局长
田秀良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董德录 县国土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规划处)、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县国土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无籍房屋登记相关政策,做好受理、审核和登记工作。
第二组、税费收缴工作组
组 长:赵龙涛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国刚 县财政局局长
闫久田 县国税局局长
高善伟 县地税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价格监督局、县国土局及其他涉及无籍房屋登记税费收缴的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原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税费。
第三组、依法收缴和维稳工作组
组 长:陈洪迁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李 伟 县法院院长
李铁刚 县公安局局长
李新森 县信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欠缴各项税费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追缴,对涉及犯罪的依法查处,及时处理因办理无籍房屋登记引发的各类上访事件。
(二)强化限时办结。
一是对于手续齐全的房屋,由建设、开发主体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无籍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籍房屋登记工作。
二是申请主体资格消失的,由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无籍房屋登记。
三是国土、规划、城建监察部门在接到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的无籍房屋审核表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无籍房屋在乡(镇)的,由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进行审核签字后报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核。消防大队在组织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出具整改意见书。房屋质量在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和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现场检测鉴定后15个工作日出具意见。
(三)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
一是加大房屋登记各项税费收缴工作力度。第一工作组在受理开发建设主体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将受理通知书及时转到第二工作组,由第二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收缴原开发建设单位应缴未缴相关税费,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原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及时足额缴纳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税费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案件整体移交到第三工作组。第三工作组收到第二工作组移交案件后,立即组织公安经侦、县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大侦查力度,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防止和避免税费流失问题,并对责任人依法严惩。
二是加大依法追缴各项税费工作力度。对原开发建设主体资格消失的,由无籍房屋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三个工作组,第一工作组提供相关房屋情况数据;第二工作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梳理核实出其应当缴纳的税、费额度,并登记造册;第三工作组立即组织公安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确实需要的及时移交县人民法院,查封责任人资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予以追缴。
三是加大部门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力度。三个工作组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快落实无籍房屋登记工作,加大收缴和追缴相关费用力度,督促整改落实无籍房屋在消防、质量和规划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同时,县纪委监察局要依法对在无籍房屋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