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方案】百色市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方案(仅供参考)
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尾矿库注销和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百色市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尾矿库注销和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15〕1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落实尾矿库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尾矿库安全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企业狠抓落实,政府依法监管。
(二)消除隐患、及时闭库。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完成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确保停用、废弃尾矿库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三)突出重点、规范注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依法完成尾矿库注销手续,减少尾矿库数量,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效能。
三、工作目标
规范尾矿库注销手续、简化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力争在2年内(2017年—2018年),完成全市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对已经开发利用不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进行注销,减少尾矿库数量,促进全市尾矿库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内容
(一)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内容
1.小型尾矿库是指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的责任主体。尾矿库闭库所需要的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2.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管理原则,小型尾矿库闭库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并监督管理。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型尾矿库,应予以闭库:
(1)无主库(无企业管理的尾矿库);
(2)废弃停用的尾矿库;
(3)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尾矿库;
(4)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尾矿库。
4.小型尾矿库闭库简易程序
(1)尾矿库管理单位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区面积大小、尾矿排放现状、周边环境、下游情况等,采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
(2)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
(3)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对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验收:
已采取了工程措施,完善了排洪、排水设施,库内不会形成积水,不会发生溃坝、垮坝安全事故的;
尾矿库区已经复垦,且不会形成积水;
坝体已加固、削缓,库区已平整,对周边不构成安全威胁。
5.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在完成闭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闭库验收资料报送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查。
6.建立健全尾矿库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完成闭库的尾矿库要建立有尾矿库名称、地址、地理位置坐标、库型、坝高、库容、闭库后的坝体、排洪设施情况描述、尾矿库周边情况描述,反映尾矿库闭库后状况的照片3—5张,闭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等内容的档案。
(二)尾矿库注销工作内容
1.尾矿库注销是指对库内尾砂已经全部搬移并且不再排入尾砂或库区已开发他用以及库区已经复垦,不存在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尾矿库予以注销。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尾矿库注销的批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尾矿库注销批准,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2.尾矿库管理单位是尾矿库注销的责任主体,尾矿库注销所需费用由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
3.已经完成闭库但尚未批准注销的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管理。
4.尾矿库管理单位申请注销尾矿库时,应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尾矿库注销申请表;
(2)尾矿库注销安全论证报告;
(3)其它相关资料(有关工程施工资料、其它相关项目情况等)。
尾矿库注销安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批准注销尾矿库:
(1)库内尾砂已全部清除,且不再堆存尾砂的;
(2)已被开发他用,不复存在的;
(3)坝体与库区已基本融入周边自然地形、地貌且经当地历年降雨和洪水检验后,未对周边安全、环保造成影响的;
(4)总坝高低于10米且坝体已削坡变缓、库区已复垦的平地型尾矿库;
6.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注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复核不予通过:
(1)采取清除全部尾砂方式,但实际未完全清除的;
(2)已复垦,但仍然对周边构成安全威胁的;
(3)已开发他用,但仍然对周边构成安全威胁的。
8.尾矿库注销工程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填写《尾矿库注销工程现场复核意见表》;现场复核未通过的,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申请注销。
9.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现场复核意见,在做出尾矿库注销决定前,应书面征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注销的,向尾矿库管理单位发出注销批准文件并公告,同时抄送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尾矿库注销后就从在册尾矿库名单中删除,不再纳入尾矿库安全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及无法履行闭库职责的无业主的尾矿库(以下简称“无主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其管理工作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有尾矿库的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认真对照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内容,对符合闭库及注销的尾矿库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报备。
(二)实施阶段(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
有尾矿库的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符合闭库及注销的尾矿库进行统计后,通知尾矿库管理企业(单位),集中学习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流程,弄清楚尾矿库闭库的“闭库对象、闭库方案、闭库评价、闭库验收、闭库报备”等工作内容,弄清楚尾矿库注销的“注销对象、注销资料、注销核查、注销批准、注销公告”等工作内容,尾矿库业主积极筹集尾矿库关闭和注销资金,按照每一项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尾矿库闭库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安监、环保、国土、水利(水土保持)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采取先易后难,挂牌督办的办法,抓紧解决。确保2018年底,完成全市废弃停用库、无主尾矿库及小型尾矿库的闭库工作,完成已经开发利用不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尾矿库安全事故风险的尾矿库注销工作,减少尾矿库数量,促进全市尾矿库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总结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通过实施小型尾矿库闭库及尾矿库注销工作后,各县(市、区)认真审核在用、在册尾矿库名单,做好日常监管,认真审核闭库、注销尾矿库名单,做好档案管理。并2018年12月前,将尾矿库工作总结上报市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科。
六、有关要求
(一)尾矿库管理单位可以直接申请注销小型尾矿库,批准注销后同时认定完成闭库。
(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尾矿库闭库、注销相关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
(三)尾矿库管理单位是指使用、管理尾矿库的单位,即原公司、矿山、选矿厂等企业法人单位;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或原单位无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即无主尾矿库),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