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方案】新河县商品房预销售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新河县商品房预(销)售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房(2012)252号《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和《邢台市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新河县商品房预销售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新河县商品房预(销)售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房(2012)252号《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和《邢台市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预(销)售行为,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由县住建局组织精干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通过执法检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优化房地产产业布局,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用市场手段淘汰一批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加大整顿力度,住建局成立商品房预(销)售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贾宏超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杜仁刚 党组副书记 白世栋 副局长
成 员:法治稽查科 房产科
四、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存在擅自预(销)售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以认购(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等各种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2、不具备预售条件,擅自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资质证书过期无效)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机构代理预(销)售商品房。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1、是否按规定制定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
3、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行为。
(三)是否存在销售现场违规行为
1、是否公示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
2、是否公开全部房源、价格,是否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是否采取虚假的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的氛围、哄抬房价,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等。
(四)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是否虚假;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采取售后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等。
(五)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1、订立合同前是否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或条款是否有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等。
(六)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存在未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帐户问题;
2、是否存在未将商品房预售款缴存入监管账户问题;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认真查纠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住建局房产科。
(二)做好宣传,畅通举报渠道
在新河报、电视台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举报电话为4752242、4761551;电子邮箱为fck4752242@163.com)。
(三)严处违规行为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预(销)售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依法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建立完善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全面遏制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