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仅供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局对所属行政执法职能股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局对所属行政执法职能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有权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我局负责人和法制工作负责人员。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指导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执法人员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发布单位(部门)改正;
(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改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六)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供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等方法。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股室、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对监督检查的简要过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
第十一条 不同现场的监督检查应制作不同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有被检查人、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笔录应当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人。
第十四条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局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阳山县 旅游局 制度 【旅游制度】阳山县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