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办法】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办法】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
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为职工办好事实事的长效机制,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根据《浙江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总工发〔2012〕44号)和县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在县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系统工会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总工会成立困难职工精准帮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总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县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县总工会分管副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经保法工部部长、职工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精准帮扶的政策咨询、情况审核、档案建立、救助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帮扶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全县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困难干部职工(含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第五条 申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必须已上缴工会经费。
(一)因收入低致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县低保标准上浮150%以内;
(二)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病导致生活困难者:生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的(当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支出,符合人均在县低保标准上浮150%以内)。患大病者需附相关证明(病历及费用发票),经用人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特别困难。
(三)因其他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因上述原因发生对职工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章 帮扶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职工:年补助2500元。
因患病或其他意外灾害致困职工:
(一)职工本人住院治疗费年度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以上或因较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年补助3000元。属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的,年补助2500元。
(二)职工本人住院治疗费年度个人自费部分在10万元以上或因较大意外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年补助4000元。属家庭主要成员患大病的,年补助3000元。
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子女上高中或大学年补助3000元(其中大学新生第一学年补助5000元)。
应急帮扶: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年补助1000-2000元。
第五章 帮扶救助程序
第七条 申报时间
(一)金秋助学:在7月15日前申报。
(二)低收入困难职工、因患病或其他意外灾害致困职工:在9月30日前申报。
(三)应急帮扶:随时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无收入者由户籍所在地出具无收入证明),单位(企业)公示复印件,企业职工(含农民工)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有低保证或残疾证者需提供相关复印件;因患病致困者需附医疗费用清单。
(三)金秋助学申报需附加提供学生证、成绩单、学费发票、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因患病造成的须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因较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帮扶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或应急帮扶困难职工,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填写《青田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一式二份),并由所在单位工会公示五天。
(二)各单位工会签署意见盖章,所有材料统一报送所在地乡镇(街道)工会审核盖章。乡镇(街道)工会留存一份。
(三)各乡镇(街道)工会审核盖章,统一报送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审核。
(四)县总工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纸质档案录入帮扶系统,及时上报中华全国总工会。
(五)符合应急帮扶条件的,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初审加具意见,经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帮扶资金发放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坚持“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已建档且需进行相应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家庭,应当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发放帮扶资金。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电子档案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调查摸底,更新相关资料。
应急帮扶的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调查摸底,更新相关资料,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及时转为困难职工帮扶对象。
第十二条 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和应急帮扶的相关记录,定期对帮扶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做到完整、清晰、无遗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精准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