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办法】武隆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武隆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我县乡镇级地方政府统一建设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第三条 县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平安建设规划及消防事业规划,落实消防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第四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考核和年度考评等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地镇政府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绩效考评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对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日常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其他消防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三)制定责任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防火巡查及宣传教育培训。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六)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营房建设、装备配备应当符合《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要求。所在地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建设标准,经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人员招用
第八条 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结合我县实际,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队招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0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每队招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15人。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地镇政府应立足实际,选择责任心较强、管理水平较高的在编人员兼任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具体从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统一招募派遣,优先从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专业技能的人员中招用。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首次招用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0周岁以下的男性。
(四)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五)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中从事消防车辆驾驶岗位的,应当取得B2以上等级驾照两年以上。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发布招用信息、报名、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治审查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对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组织不少于30天的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地镇政府应当与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个人累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续签、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队伍考评
第十五条 镇政府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职责制度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日常考评,考评结果与队员每月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六条 县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当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岗位练兵方案中所设定的科目及标准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考核,全年组织一次年度考评,对每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年度评定,根据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被派遣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地镇政府应当通知重庆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退回被派遣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一)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二)执勤制度不落实,擅离职守,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或者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
(四)将消防车辆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或其他消防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消防车辆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执勤训练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规定,规范值班备勤、战备检查、战斗行动、战评总结等工作,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每日轮休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5%。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开展消防车辆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和完善业务训练计划、规范训练准备、训练实施和训练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按照县公安消防大队及上级部门要求,每年参加业务培训,其中队长、副队长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队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防火巡查计划,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并记录在案。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公安消防大队或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装备配置及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参照《重庆市财政局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关于健全重庆市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渝财预〔2012〕74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授权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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