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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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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



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公通〔20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外及市辖县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市内各行政区及市辖县工作、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市内各行政区人员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市辖县工作、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所属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不需办理大庆市居住证;在市内其他行政区居住的,不需申报居住登记。

第三条  大庆市居住证仅限在大庆市通用,是持有人在大庆市内各行政区及市辖县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到大庆市所辖区域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市居住,可持大庆市居住证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申请免费换领黑龙江省居住证。

第四条  大庆市居住证视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大庆市居住证机读信息包括上述内容,以及10指指纹信息和DNA信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产、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出台相应工作办法,建立健全为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做好权益保障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大庆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

各县、区所属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大庆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就业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国家产业划分的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连续就读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就读证明包括中高等学校签发的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大庆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代办时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大庆市居住证需本人到场办理。

第十一条  大庆市居住证由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签发,每年签注1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住址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被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大庆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因故需要变更大庆市居住证登载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的,需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社区警务队或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依照相关政策享受劳动就业、参加或转移接续社会保险。

(二)有稳定职业的劳动就业人员,依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持有大庆市居住证3年以上,符合大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依照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

(五)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者因突患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等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省内人员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就近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以及上述证件补发、换发。

(二)省外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就近办理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未满60周岁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就近办理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及解除抵押登记,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号牌,机动车免检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转出注销恢复,机动车转入业务,机动车档案更正,临时号牌核发,机动车校车业务。

(四)申领C1C1以下准驾车型驾驶证,办理驾驶证换证、补证,驾驶证变更登记、驾驶证延期业务、驾驶证注销、驾驶证降型、驾驶证审验及驾驶人体检,驾驶证档案更正,申请及注销校车驾驶证业务。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六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市内行政区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2年,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居住地落户。

前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所有权房屋、居住单位宿舍或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的租赁房屋。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第十七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市辖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居住地落户。

前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所有权房屋或在同一地址租住1年以上的租赁房屋。未成年子女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一条  大庆市居住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二条  首次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大庆市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变更大庆市居住证登载信息的不收取费用。办理大庆市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6630日前申领大庆市居住证的,不受居住登记时间限制;201671日后申领大庆市居住证的,居住登记时间需满半年,从公安信息平台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6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1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大庆市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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