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怀安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怀安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我局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制度】怀安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供大家参考。
怀安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我局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机构
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局各股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二、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具体包括:1、审计年度计划;2、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3、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4、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5、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提出预案。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2、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拟制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3、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决策拟制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拟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主要领导裁定。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拟制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决策拟制单位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选择听证代表,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辩论;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办公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怀安县审计局
二O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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