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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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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



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3号)和《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舒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整合范围、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开发区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乡镇、开发区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核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扶贫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分类别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年度整合项目任务清单、绩效清单,明确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以及组织协调、材料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筹措、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定和批复,以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规模的审查确定,审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资金绩效清单”,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项目任务清单,制定本部门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指导乡镇、开发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并进行审查报批,督促乡镇、开发区实施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协助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统筹整合使用,确保支持脱贫攻坚:

(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根据精准脱贫总体要求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围绕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引导、应整尽整、统筹安排、稳步推进”的思路,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

(二)整合资源、增强合力。按照“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撒糊椒面”局面,集中财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三)瞄准贫困、精准施策。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针对贫困户、贫困村的不同特点与需求,分类规划到村到户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精确瞄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四)明确职责、注重绩效。以乡镇、开发区为项目实施主体,并承担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推行“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资金绩效清单”管理机制,上下联动,各司其职,实现项目、资金、绩效的有机统一,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除直接补贴农民资金、救灾资金和有明确用途或有特定任务的项目资金外,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当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地方财政收入增量资金的20%以上部分等均纳入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各部门应予以认可。

(一)部门范围。主要包括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发改、扶贫、国土、交通、住建、环保、旅游、教育、卫计、人社、民政、商务等部门。

(二)资金范围。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主要有: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市县分成、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绩效奖补资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配套资金(含农业产业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不含地方债分配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城乡社区建设省级奖补资金、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财政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市级层面主要有:市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谷一带”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市级分成(支持乡村部分)、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部分)、文化强市专项资金(支持乡村部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持乡村部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乡村部分)、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资金、农村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县级层面主要有:县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部分、安排支持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县级地方债券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部分等。

此外,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重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境、农民能力提升等。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贫困乡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和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改善、扶贫移民搬迁等,着力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

(二)支持农村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贫困村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农村电商以及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着力推进产业脱贫。

(三)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支持教育脱贫、健康脱贫、社会兜底脱贫等,着力解决制约贫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瓶颈问题。

(四)支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水环境保护、坡耕地综合整治、农村环境治理等,着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五)支持农民能力提升。重点支持贫困户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使贫困群众真正掌握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着力提升贫困群众的生产技能。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县扶贫部门按照扶贫总体规划和当年计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制定项目任务清单。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将应整尽整的涉农资金整合到位,制定资金整合清单。

第九条  县扶贫部门按照资金整合清单,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类型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并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落实到具体的县直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文件,会同县扶贫部门及时组织各乡镇(开发区)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监督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认真组织履行年度内所有项目招投标和办理相关政府采购等手续,对规划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验收、报账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乡镇要及时组织初验,并报告县直有关部门和扶贫部门进行验收和审核,县扶贫部门牵头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对统筹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效果等进行绩效综合评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乡镇(开发区)财政部门设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户,实行“专账、专人、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三条  资金整合清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负责将整合的资金划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专户,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项目批复,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部门申请、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统筹整合项目的任务及性质将资金划拨至项目主管部门或其所对应的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专户或项目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确保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乡镇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账,资金直付项目施工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加强沟通,建立运转灵活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乡镇联席会议,查摆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妥善加以解决,稳步推进整合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注重乡镇与部门规划的衔接一致,保障按计划稳步实施脱贫攻坚项目,确保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任务清单、资金整合清单、整合资金绩效清单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及时公开,并建立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采取“月调度、季检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缓慢、资金滞留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约谈;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通过不断加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有关项目部门对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套取、挪用、截留、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承担主体责任。对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舒城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管理办法》(舒政〔201661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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