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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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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落实“保发展、保红线”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加强规划管控,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井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

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保发展、保红线”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加强规划管控,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和谐、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严厉打击违法用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负责监督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工作落实,组织和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法高效履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二、责任主体和共同责任

(一)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持之以恒的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科学调控和严格监管。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发改、公安、工信、财政、人社、环保、住建、交通、水务、农林畜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供电、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共同责任长效机制规定抓好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履行职责的主要责任人,主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县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大力支持和参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工作,对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给予强力支撑。

(四)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实行党政同责,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各级政府要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引导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创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工作新局面,不断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管理和土地监管负总责。

1、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积极组织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

2、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突出抓好早期制止工作。县政府将组织乡镇以及国土、公安、住建、水务、供电等共同责任长效机制成员单位釆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强制拆除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复耕被毁耕地等措施,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县政府组织、协调和监督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类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做到行政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处理落实到位。

(二)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土地依法管理。

1、加强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强化预审管理,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法供应土地。

2、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执法职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县国土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违法用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及上级国土部门,对重大土地违法行为提请当地政府按照共同责任长效机制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3、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4、实行区域限批。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超过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对违法用地行为不组织制止、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有关规定,采取暂缓受理、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或提请县政府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管。

(三)发展改革部门对未能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四)公安机关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执法协作机制对妨碍国土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从严处置,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财政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安排执法经费。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及没收的土地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八) 环境保护部门对违法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供热手续,告知并监督相关燃气企业不予办理供气手续。依法对违法建设、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对责令停止施工但拒不停工的违法行为,要提请政府按照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对情节严重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销售等单位依法从严处理,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销售等市场,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申请发证机关降低直至取消其资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渣土、围挡等相关手续,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十)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政府的要求不予批复增设平交道口手续。

(十一)水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供水手续,对违法用水行为依法查处。对需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水资源论证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合法用地手续。

(十二)农林畜牧部门要参加政府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对在耕地上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项目要严格把关。配合国土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加强对设施农业项目的监管和备案工作。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养殖项目不予备案。要加强对征(占)林地的审核,监督用地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加大对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三)商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十五)供电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用电手续,不予供电。

(十六)人民银行要对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七)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并履行相关手续。对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十八)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

(十九)法院要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并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二十)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要暂缓受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

四、共同责任机制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县国土部门与县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实施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县国土部门牵头,县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公安等机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为:通报涉及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犯罪形势,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内容涉及长效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工作内容的,可以邀请相关长效机制成员单位参加。

2、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土地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有关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党政纪处分的落实情况。

3、制止违法犯罪执法协作制度。国土部门要参照市国土部门与公安部门制定的《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执法工作上的衔接、沟通和配合。

4、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相互协助配合调查制度。国土部门与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调查土地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和支持,在政策业务咨询、提供材料、案件研究、派员协助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

5、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国土部门与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规定和要求,对违法犯罪案件建立运行顺畅、操作性强的移送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做好移送工作。

6、重大问题研究制度。对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难以执行到位、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等问题,在坚持依法、有效的前提下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权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逐步加以解决。

(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1、工作重点。一是努力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和监管氛围,确保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顺利进行。二是对单位或个人私搭乱建,村、乡镇擅自出租、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大棚房”、“练车场”、“钢铁”等限制、禁止类项目的四大类违法用地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做到处理事与处理人双到位。三是以早期制止为首要目标,对发现的重大违法用地案件,采取强力措施进行先期制止,努力将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工作方式。一是县国土部门要与县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建立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积极取得对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上的有力支撑。二是在全县大力推行联合执法工作模式,积极依法采取日常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多种办法,强力推进联合执法取得实效;三是采取实地检查、发督办函、派驻督办、诫勉约谈、通报批评、停批限批、公开曝光、实施问责等方式,督促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开展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四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违法用地行为集中整治活动。

五、共同责任追究

县政府把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成员单位依法履责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长效机制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1、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在违法用地上已经实施违法建设的;对土地执法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因落实巡查责任不到位,对全县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发现、未准确核实情况、未立案查处的;对违法用地行为制止无效但未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的。

3、公安机关接警后没有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受理、立案调查的。

4、住建、环保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应暂缓受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却继续办理的;未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

5、水务部门对没有土地、住建和环保等手续就给予新装供水的,没有按规定及时停止供水的,没有依法查处用水行为的。

6、供电部门对没有土地、住建和环保等手续就给予新装供电的,没有按政府的要求及时协助政府停止供电的。

7、其他共同责任机制成员单位,未依照职责和共同责任长效机制要求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长效机制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问责。

1、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经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违法用地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应该向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移送但未移送的;应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申请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

3、公安机关没有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立案调查的土地违法案件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住建、环保等部门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5、水务部门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政府规定及时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造成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6、供电部门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政府要求及时协助政府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造成违法用地上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7、其他共同责任长效机制成员单位未依照职责和共同责任长效机制要求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8、乡镇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第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党政纪处分。

1、乡镇政府经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

2、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8%以上,或虽未达到8%但造 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用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

4、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六、其他

(一)各乡镇政府要依据本意见制定详细具体的共同责任长效机制。

(二)矿产资源管理共同责任长效机制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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