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实施办法(完整文档)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程序,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有法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三年以上行政执法经历。参与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终结报告;
(三)本行政执法机关对该案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四)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制度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八)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本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邀请专家或律师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归还办案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